32卓格多傑傳講 入中論講義第三十二講
第三十二講2010年1月2日觀音講堂
應用思考問題
1 正量派常引用的二段經文:「我自為依怙,亦自為怨家,若作善作惡,我自為證者。」「由善調伏我,智者得生天。」剛可反證五蘊非我。試依頌一三四說明。
正量派常引用的二段經文:
1. 「我自為依怙,亦自為怨家,若作善作惡,我自為證者。」
2. 「由善調伏我,智者得生天。」
這兩段經文表面上看來似乎支持「我」的存在,但實際上正量派引用它們來論證「五蘊即我」時,卻適得其反,反而證明「五蘊非我」。以下依《入中論》頌一三四說明:
頌一三四:
「非依非調非證者,由彼無故亦非聚。」
說明:
1. 第一段經文(「我自為依怙…」)
此處的「我」具有以下特徵:
– 能為依怙(保護者)
– 能為怨家(能損害者)
– 能自證(見證善惡業)
這些功能暗示「我」是一個能自主、能作用、能經驗的實體。若依正量派「五蘊即我」的主張,則五蘊聚必須具備這些功能。但五蘊聚只是色、受、想、行、識的集合,並無實體性,不能自主作為依怙、調伏者或證者。因此,這段經文所說的「我」不可能是五蘊聚。
2. 第二段經文(「由善調伏我…」)
此處的「我」指能被調伏的對象。正量派認為此「我」即心識(識蘊),但心識只是五蘊之一,並非五蘊聚總體。而且,心識並無形相實體,不能作為常識中「全方位我」的基礎。若「我」只是心識,則其他四蘊(色、受、想、行)便不屬於「我」,這與「五蘊即我」的主張相違。
3. 兩段經文的矛盾:
– 前者:「我」是實體,能依怙、能調伏、能自證。
– 後者:「我」僅是心識,能被調伏,但非依怙、非證者。
正量派同時引用這兩段經文,卻不自覺地顯示出:若「我」是五蘊聚,則它應同時具備「能依怙」與「能被調伏」兩種矛盾性質;但五蘊聚本身並無這些功能,故五蘊聚非我。
4. 頌一三四的總結:
月稱菩薩指出,五蘊聚既非依怙、非調伏者、非證者,正說明五蘊聚不具備「我」的屬性。既然五蘊聚不具備這些屬性,則正量派所引經文恰好證明「五蘊非我」。
結論:
正量派本想以經文證明「五蘊即我」,卻因經文中「我」的屬性與五蘊聚的本質不符,反而暴露「五蘊非我」的真相。月稱菩薩藉此指出,佛經所說的「我」多指假名我,是依於五蘊而安立的概念,並非五蘊本身。
2 宗大師引佛經說:「如即攬支聚,假想立為車,世俗立有情,應知攬諸蘊。」並將攬字解作依於;這就是說「我」只不過是建基於五蘊上的一個概念,故五蘊不可能是我。試依頌一三五說明。
依據頌一三五說明:
頌一三五:
「經說依止諸蘊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一、經文與宗大師的解釋:
宗大師引用的經文:
「如即攬支聚,假想立為車,世俗立有情,應知攬諸蘊。」
其中「攬」字解釋為「依於」,意即:
– 如同依靠車輪、車軸等零件支分的聚合,我們在概念上假立為「車」;
– 同樣,世間世俗中所說的「有情」(即「我」),是依靠五蘊的聚合而在概念上假立的。
這清楚表明:
1. 「車」並非零件堆聚的本身,而是依於零件聚合而假立的名言概念。
2. 「我」也非五蘊聚的本身,而是依於五蘊聚合而假立的名言概念。
二、頌一三五的邏輯推演:
月稱菩薩在頌一三五中直接點明:
「經說依止諸蘊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意即:
– 佛經中說「我」是「依止諸蘊而安立」的。
– 「依止」表示二者是觀待、依賴的關係,而非等同。
– 既然「我」是依五蘊而假立,那麼僅是五蘊的堆聚本身,並不就是「我」。
三、舉喻明理:
月稱菩薩以「車喻」進一步破斥正量派:
正量派主張「五蘊聚是我」,如同主張「零件堆聚就是車」。
但零件堆在一起並不能行駛,必須依於零件的組合與功能,在名言中假立為「車」。
同理,五蘊堆聚在一起並不等於「我」,必須依於五蘊的和合作用,在名言中假立為「我」。
四、結論:
宗大師的解釋與頌一三五完全相應,指出:
– 「我」是依五蘊假立的概念,並非五蘊聚本身。
– 正量派錯誤地將「所依」(五蘊)等同於「能依」(我),犯了「能所不分」的謬誤。
– 因此,五蘊聚不可能是我,我只是在五蘊上假名安立的世俗存在。
3 正量派為補救把車的零件堆放在一起,不能稱為車,單是五蘊聚合一起不能稱為我的漏洞,便提出了要將車的零件安裝成符合「車」的形狀,纔可稱為車。同理,五蘊聚的形狀符合「我」的存在形式,才稱為「我」。再遭月稱反駁:「照這樣,你只能說色蘊是我;因為五蘊中有形狀的只有色蘊,其他四蘊是精神,不是物質;所以你們執計蘊聚形式是我,不能成立。」試依頌一三六說明。
依據頌一三六說明:
頌一三六:
若謂:「是形色乃有」,汝應唯說色是我,
心等諸蘊應非我,彼等非有形狀故。
一、正量派的補救主張:
正量派為回應「零件堆聚非車、五蘊堆聚非我」的駁斥,提出:
「車的零件必須組合成『車的形狀』,才能稱為車;同理,五蘊必須組合成『我的形狀』,才能稱為我。」
他們試圖以「形狀」作為「我」的成立條件,認為五蘊聚合若呈現某種特定形式(如人的形狀),即是我。
二、月稱菩薩的反駁邏輯(依頌一三六):
月稱菩薩直指其謬:
1. 「形狀」僅屬於色蘊:
五蘊中,只有色蘊具有物質形相(如身體、形貌);其餘四蘊(受、想、行、識)屬於精神作用,沒有形狀。
2. 若以「形狀」定義「我」,則只有色蘊是我:
依正量派的邏輯,能稱為「我」的必須是有形狀者;那麼:
– 色蘊符合條件,可被說為「我」。
– 受、想、行、識四蘊無形狀,故不得稱為「我」。
3. 導致「我」不完整,違背「五蘊即我」主張:
正量派原本主張「五蘊即我」,意謂五蘊全體即是我。
但若依「形狀」定義,則只能承認色蘊是我,其餘四蘊非我——這與其自身主張相違,且無法成立一個完整的「我」。
三、歸謬結論:
月稱菩薩以此顯示,正量派以「形狀」作為「我」的定義完全站不住腳:
– 若堅持「形狀為我」,則違背五蘊全體即我的立場。
– 若不堅持形狀,則其「五蘊聚合成形即我」的補救說法亦自破。
總結:
頌一三六透過分析「形狀」僅屬色蘊,揭示正量派「蘊聚形狀為我」的主張邏輯上只能推出「色蘊是我」,其餘四蘊被排除在外,與其「五蘊即我」的根本主張自相矛盾。此即月稱菩薩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破斥智慧。
4 月稱菩薩從能取所取立場來分析五蘊聚不可能是我;並批評正量派執五蘊為我會導致作者等同於業果的謬思,同時,陶師會變成花瓶;柴薪不用點燃亦可自燃;布未經剪裁便成衣。試依頌一三七及《中論》〈觀燃可燃品〉頌一及頌十五說明。
以下是依據《入中論》頌一三七,並結合《中論·觀燃可燃品》頌一及頌十五,說明月稱菩薩如何從「能取所取」立場分析「五蘊聚非我」,並破斥正量部執著五蘊為我所導致的謬誤:
一、月稱《入中論》頌一三七的要點
頌文大意:
「若謂蘊聚是我者,蘊聚應成能取者;若蘊聚是能取者,則應無需餘能取。」
此頌從「能取與所取」的關係切入:
1. 五蘊聚(色受想行識的集合)本是「所取境」(被認知的對象),例如身體(色蘊)被心識認知,感受(受蘊)被意識覺知。
2. 若五蘊聚即是「我」(能取者、主體),則五蘊聚應同時兼具「能取」與「所取」雙重身份。
3. 矛盾由此產生:若五蘊聚自身是能取者,則不需要另外有一個「能取者」(如心識)去認知它;但現實中,五蘊聚正是被心識所認知的對象。因此,五蘊聚不能同時是主體(我)與客體(所取)。
二、正量部執五蘊為我導致的謬誤
月稱指出,若堅持五蘊聚是我,將導致以下荒謬結論:
1. 作者等同於業果:
– 若「我」(作者)即是五蘊聚,而五蘊聚是業果的所依(如身體是業果顯現),則造業者(作者)與業果(所造)成為同一件事。
– 如此則造業當下即是受果,業果同時同體,違背因果前後相續的緣起法則。
2. 陶師變成花瓶:
– 陶師(作者)製作花瓶(業果),若作者即是業果,則陶師應變成花瓶本身。
3. 柴薪不用點燃亦可自燃:
– 燃燒需要能燃(火)與所燃(柴)二者相依。若能燃即是所燃,則柴薪應能自我燃燒,無需外部火源。
4. 布未經剪裁便成衣:
– 裁縫(作者)將布(材料)製成衣(業果)。若作者即是業果,則布應自然成衣,無需剪裁縫製。
三、《中論·觀燃可燃品》的理論支持
月稱的破斥直接繼承龍樹《中論·觀燃可燃品》對「能所相依」的分析:
1. 頌一:「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
– 龍樹指出,若「能燃」(火)與「可燃」(柴)是一體,則「能作」(作者)與「所作」(業果)也應成一體,這違反世間共許的能所差別。
2. 頌十五:「離可燃無燃,離燃無可燃;燃不餘處來,燃時不餘然。」
– 此頌說明「能燃與可燃」相互依存,無獨立自性。但相互依存不等於二者同一,而是緣起性空中假名安立的能所關係。
四、綜合說明月稱的破斥邏輯
1. 能取與所取必須相對而立:
– 在認知活動中,「我」(能取者)與「五蘊」(所取境)是相對成立的二元關係。若五蘊即是能取者,則能所關係崩潰,認知活動無法進行。
2. 作者與業果必須區分:
– 業果法則要求作者(造業者)與業果(所受報)在時空因緣中前後相續。若作者即是業果,則業果法則自我否定。
3. 正量部的根本錯誤:
– 將「所取境」(五蘊)誤認為「能取者」(我),混淆認知主客關係。
– 將「業果所依」(五蘊)誤認為「業果作者」(我),混淆因果角色。
4. 中觀的正確觀點:
– 「我」僅是依五蘊而假名安立的能取者,無自性實體;五蘊是所取境,亦是緣起如幻。二者相依而假立,非一非異,不墮常斷。
五、結論
月稱透過頌一三七及龍樹《觀燃可燃品》的理路,證明:
1. 五蘊聚作為「所取境」,不可能同時是「能取者我」,否則認知活動與因果律皆成混亂。
2. 正量部「即蘊我」的主張,必然導致作者等同業果、陶師成花瓶等違背世間與真理的謬論。
3. 唯有放棄對「我」的自性執,接受能取所取皆緣起假名,才能合理安立認知、業果與修行。
此破斥不僅揭露正量部的理論缺陷,也正面彰顯中觀「能所雙泯、因果如幻」的深層智慧。
5 月稱菩薩強調我與五蘊只存在著互相依待的因果關係,不是像正量派所說我即五蘊。月稱菩薩又引薪和火;陶師與花瓶;衣服與布料為例解說,如果五蘊即我的話,柴薪不用點燃都會著火,陶師會變成花瓶,披一件布料上身便可變華麗衣裳,這當然不合情理。試從日常生活中,如果作者與作業不是互為依待的因果關係;而是作者即作業,例如五蘊即我的話,便可出現很多笑話,並多引例證。
以下是從日常生活出發,若按照「作者即作業」(例如五蘊即我)的邏輯,將會出現的荒謬例證,這些例證進一步顯明月稱菩薩破斥「即蘊我」的合理性:
一、飲食例:食者即食物
1. 若食者(作者)即是食物(作業),則:
– 當人喫飯時,人本身就變成飯菜,無需另外進食。
– 廚師烹飪時,廚師會直接變成料理,廚房裡只見一堆食物走動。
2. 實際情況:食者與食物是能依與所依的關係,人需依外來食物維生,二者非一。
二、駕駛例:司機即車輛
1. 若司機(作者)即是車輛(作業),則:
– 司機坐上駕駛座時,人車合一,車輛不再需要方向盤與引擎,因為司機就是車。
– 發生車禍時,受傷的是司機還是車輛將無法區分,理賠對象變成司機自己。
2. 實際情況:司機操作車輛,二者是能操作與所操作的依存關係,非一體。
三、建築例:建築師即房屋
1. 若建築師(作者)即是房屋(作業),則:
– 建築師設計藍圖時,自己會變成房屋形狀,無需施工團隊。
– 房屋漏水時,修繕工必須直接修理建築師的身體。
2. 實際情況:建築師設計並指揮建造房屋,房屋是其創作成果,二者非一。
四、教學例:教師即教材
1. 若教師(作者)即是教材(作業),則:
– 教師上課時不需要書本或投影片,因為教師本身就是教科書。
– 學生考試時,答案應直接從教師身上長出來。
2. 實際情況:教師運用教材傳授知識,教材是所依工具,教師是能依傳授者。
五、醫療例:醫生即藥物
1. 若醫生(作者)即是藥物(作業),則:
– 醫生開藥時,只需從自己身上切下一部分給病人服用。
– 病人康復時,功勞全歸醫生本人,藥廠與製藥科學成為多餘。
2. 實際情況:醫生診斷並處方藥物,藥物是所依治療手段,醫生是能依治療者。
六、藝術例:畫家即畫作
1. 若畫家(作者)即是畫作(作業),則:
– 畫家創作時,自己會變成油彩與畫布,無需畫筆與顏料。
– 畫展中,觀眾將直接欣賞到畫家本人掛在牆上。
2. 實際情況:畫家透過技巧與材料創作畫作,畫作是所依成果,畫家是能依創作者。
七、體育例:運動員即運動器材
1. 若運動員(作者)即是運動器材(作業),則:
– 打網球時,運動員的手臂會變成球拍,無需另外握拍。
– 游泳時,運動員的身體會自動變成泳池與水道。
2. 實際情況:運動員使用器材進行運動,器材是所依工具,運動員是能依使用者。
八、月稱例證的延伸解讀
月稱舉出的三例,與上述日常例證同理:
1. 柴薪不用點燃都會著火:
– 若可燃(柴薪)即是能燃(火),則柴薪應隨時自燃,違反燃燒需火種的因果。
2. 陶師會變成花瓶:
– 若作者(陶師)即是作業(花瓶),則陶師在製陶時自己會變成陶器。
3. 布料披身即成華麗衣裳:
– 若作者(裁縫)即是作業(衣裳),則任何布料披上身應自動變成合身禮服。
九、結論:互為依待的因果關係纔是正理
月稱菩薩透過這些例證說明:
1. 世間一切現象皆依「能所關係」成立:有作者、有所作,二者相依而存在,非一非異。
2. 若混淆能所、混同作者與作業,則日常生活與社會運作將全面崩潰。
3. 同理,「我」與「五蘊」的關係也是如此:
– 「我」是能依的認知者、業果作者,「五蘊」是所依的身心現象、業果所依。
– 二者是因果相續中的相依假名,不可混為一體。
4. 正量部「即蘊我」的謬誤,正在於破壞了能所相依的緣起法則,導致理論與現實雙重矛盾。
因此,月稱的破斥不僅是哲學辯證,更是對世間緣起真相的如實揭示。唯有放棄「作者即作業」的實執思維,才能正確理解我與五蘊如幻相依的中道實相。
6 正量派節節挫敗後又不服氣,又再在佛經中找新的資料當護身符。由於他提出我即五蘊被駁斥,於是忽發奇想,不談「我」,只提五蘊,但單提五蘊卻無新意,又為了要交待輪回中作業受報,故在佛經找到一句「無作者,有業有報」,符合他省去「我」這作者,而獨留五蘊聚作為受持業報的根據。月稱菩薩指出「無作者,有業有報」這段經文,是佛反駁外道的神我、實我而說的。同時指出佛經中所謂「我」,一般是指假名我。另一方面,月稱菩薩指出作者與業兩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不能割裂的,必定是互相觀待;並引龍樹菩薩《中論》來證明。試引頌一三七及《中論》〈觀作作者品〉和〈觀邪見品〉,說明要以破斥作作者同樣的方法,來破斥作者等同於作業的謬誤;兼破正量派「無作者,有業有報」之謬論。
以下是引《入中論》頌一三七及《中論》〈觀作作者品〉、〈觀邪見品〉的相關理路,說明如何以破斥「作作者」的方法破斥「作者等同作業」的謬誤,並兼破正量派「無作者,有業有報」之謬論:
一、《入中論》頌一三七的核心要點
頌文大意:
「若謂蘊聚是我者,蘊聚應成能取者;若蘊聚是能取者,則應無需餘能取。」
月稱此頌雖直接破「即蘊我」,但其邏輯可延伸至「作者與作業」的關係:
1. 若將「五蘊聚」視為作者(我),則五蘊聚本為「所取境」(作業)卻變成「能取者」(作者),混淆能所角色。
2. 作者與作業必須是能所相依的二元關係,若混為一體,則認知與行動皆無法成立。
二、《中論·觀作作者品》的破斥方法
龍樹在此品中系統破斥「作、作者、作業」的自性見:
1. 作者與作業非一非異:
– 若作者即是作業(一體),則陶師應成花瓶,裁縫應成衣服(如前所述例證)。
– 若作者與作業完全異體,則作者應能離作業獨立存在,作業亦無需作者而生,二者毫無關係。
2. 作、作者、作業三者相依而假立:
– 龍樹指出,作(行動)、作者(行動者)、作業(行動成果)三者互相觀待,無一能獨立自存。
– 例如:無「裁縫」則無「縫製」行動,無「縫製」則無「衣服」產生;三者唯名假立,無自性可得。
三、《中論·觀邪見品》對「無作者」謬見的破斥
此品破斥「無作者而有業報」的邪見:
1. 若無作者,則業報無依:
– 業報必須依作者而成立,如無農夫則無收穫,無學生則無學業成績。
– 正量派欲執「無作者,有業有報」,實是自相矛盾,因業報必依作者相續而成立。
2. 佛說「無作者」的真義:
– 佛陀說「無作者」,是為破外道執著的「實我作者」(常一主宰的神我),非否定緣起中的假名作者。
– 若無假名作者,則業報失壞,墮入斷滅。
四、以破「作作者」方法破「作者等同作業」
龍樹的破斥方法可歸納為:
1. 檢視「一異關係」:
– 若作者與作業是一體,則應同時同處,且性質相同,但現實中作者與作業性質不同(如陶師是人,花瓶是物)。
– 若作者與作業是異體,則應互不相干,但現實中作者與作業有因果聯繫。
2. 檢視「因果觀待」:
– 作者是因,作業是果,因果必須前後相續且相依。若因果一體,則因即是果,果即是因,因果序列崩壞。
3. 檢視「行動與結果」:
– 行動(作)是聯繫作者與作業的媒介。若作者即是作業,則行動成為多餘,一切成果應自然而有。
五、破正量派「無作者,有業有報」之謬論
1. 正量派的詭辯:
– 為避免「我即五蘊」的過失,改引佛經「無作者,有業有報」,主張可省去作者(我),單以五蘊聚作為業報依持。
2. 月稱的破斥:
a. 「無作者」的真義是破實我,非破假名:
– 佛陀說「無作者」是為破神我、自性我,但同時在世俗中安立假名作者以成立業果。
– 正量派欲捨作者而留業報,猶如欲捨農夫而留稻穀,不可能成立。
b. 五蘊聚不能替代作者功能:
– 五蘊聚是無記法,若無作者(假名我)的意向與抉擇,則造業行為無法產生。
– 例如:身體(色蘊)殺生,若無心的決定(行蘊、識蘊參與),只是機械動作,不構成業道。
c. 作者與業報必須觀待:
– 龍樹在〈觀作作者品〉中明示,作者、作、作業三者「輾轉相因待,如炬火照明」。缺一則餘二不成。
– 因此,「無作者而有業報」如同「無火而有燃燒」,違反緣起相依的正理。
六、結論:唯有假名中道能安立業果
月稱與龍樹的共同結論是:
1. 作者與作業非一非異,唯依緣起假名安立。
2. 佛說「無作者」是破實我執,「有業有報」是立緣起假名。二者必須結合理解,不可割裂。
3. 正量派欲捨作者而存業報,實是畏懼「我」的過失卻不悟「無我」真義,反墮理論斷層。
因此,學習中觀者應依「緣起性空」正見,同時捨棄「實我作者」與「無作者」二邊,於假名中如實安立業果、輪迴與解脫,方能真正契合佛陀教義。
7 試依《父子相會經》說明佛如何以六界、六觸處、十八意近行及心心所法來安立假名我;並解釋何謂界和意近行。
以下是依《父子相會經》(亦譯《父子合集經》或《父與子經》)的教導,說明佛陀如何以六界、六觸處、十八意近行及心心所法來安立假名我,並解釋「界」與「意近行」的涵義:
一、佛陀安立假名我的次第
佛陀在《父子相會經》中,為破凡夫實我執,同時避免墮入斷滅見,以緣起分析法逐步開示「假名我」的組成:
1. 六界(六大元素):
說明「我」的身心現象由地、水、火、風、空、識六界和合而成,無實體可得。
2. 六觸處(六入處):
說明「我」的認知活動依眼、耳、鼻、舌、身、意六處與外境接觸而生,非有獨立受者。
3. 十八意近行:
說明「我」的情緒與反應如何依六根對六境生起六類感受(憂、喜、捨)而輾轉生起。
4. 心心所法:
說明「我」的具體心理活動由心王與心所共同運作,皆是緣起生滅法。
二、何謂「界」
1. 基本定義:
「界」(dhātu)指構成現象的基本要素或領域,具有「持」義(持守自相)與「種」義(能生同類)。
2. 六界具體內涵:
a. 地界:堅硬性,如骨骼、肌肉等固體部分。
b. 水界:濕潤性,如血液、體液等液體部分。
c. 火界:溫暖性,如體溫、消化能量。
d. 風界:移動性,如呼吸、血液循環。
e. 空界:空隙性,如身體內外孔隙、空間。
f. 識界:了別性,如六種識(眼識至意識)的認知功能。
3. 安立用意:
顯示「我」的身心是六大元素暫時和合,無獨存實體。如經雲:「六大和合,假名為人;離六大外,無人可得。」
三、何謂「意近行」
1. 基本定義:
「意近行」(manopavicāra)指意識(意根)在接觸境界後,內心對感受的進一步分別、追尋、執取等心理活動。「近行」有「接近、輾轉」之意,強調心念相續攀緣。
2. 十八意近行的組成:
依六根(眼耳鼻舌身意)接觸六境(色聲香味觸法),各生起三類感受:
a. 憂近行:對不可意境生起憂惱、排斥的反應。
b. 喜近行:對可意境生起喜愛、貪著的反應。
c. 捨近行:對中性境生起漠然、無記的反應。
總計六根各具三類,共十八種意近行。
3. 安立用意:
顯示「我」的情緒與執著只是根境識和合時,依感受而生的慣性反應,無常無主。如經雲:「意近行如風,緣境而生滅;愚者執為我,智者見無常。」
四、整體安立假名我的深意
1. 破實我執:
透過分析「我」只是六界等緣起法的暫時聚合,破除凡夫認為有常恆、主宰之我的錯覺。
2. 立假名我:
在緣起和合的基礎上,承認有「假名我」的存在,以安立業果、輪迴與修行主體。如經雲:「依界處近行,假名說眾生;雖無實我體,業果亦不亡。」
3. 顯中道義:
既不墮「實我」常見,亦不墮「無我」斷見,而是「無實我而假名我存,假名我而性空本寂」。
五、與心心所法的關聯
1. 心心所法(心王與心所)是十八意近行的具體呈現,例如:
– 憂近行可能與瞋、悔等心所相應。
– 喜近行可能與貪、欣等心所相應。
– 捨近行可能與捨、無明等心所相應。
2. 佛陀指出,一切心心所法皆是因緣生、無自性,所謂「我」只是這些心理活動的相續幻影。
六、總結:佛陀的教導智慧
《父子相會經》以六界等分析法,揭示「我」的虛幻性與假名安立的合理性:
1. 界處近行等皆是緣起法,無一法可獨立為「我」。
2. 依此緣起和合,世俗中可假名安立「我」以溝通、修行、承擔業果。
3. 此假名我如車依支分、如影依形,非實非無,正是中道正見的具體展現。
因此,學習此經義理,能幫助修行者逐步放下我執,同時不昧因果,順利趣向解脫。
8 佛依五蘊、六界、六觸處等假立我,所以「我」不等於五蘊、六界、六觸處;假名我與該等東西只有如瓶與陶師、布與衣服般的因果觀待關係。再者,由此可推論出薩迦耶見我執所緣境根本不是五蘊聚總體、五蘊支別體等客觀存在條件,而是第六意識前假名安立的「我」;正好說明薩迦耶見所執的「我」與「我所」,只是概念名言,丁點兒自性都無。中觀瑜伽師就是這樣照見五蘊皆空,「我」「我所」不可得,於是切斷五蘊相續,證入涅槃。試依以上脈絡,詳述這種被月稱菩薩舉為「最端嚴的」(人無我)觀察。
以下是依月稱菩薩所舉「最端嚴的人無我觀察」之脈絡,詳述中觀瑜伽師如何透過分析假名我與五蘊等法之關係,照見五蘊皆空、我與我所不可得,從而切斷五蘊相續、證入涅槃的過程:
一、破除外境實有:確認「我」不等於五蘊等緣起法
1. 佛陀依五蘊、六界、六觸處等緣起條件假立「我」,正表明「我」並非這些條件本身。例如:
– 瓶由陶師製作,但瓶不等於陶師;布由裁縫製成衣,但衣不等於布。
– 同理,「我」依五蘊等而假立,但「我」不等於五蘊、六界或六觸處。
2. 假名我與其所依條件僅有「因果觀待關係」,即:
– 因:五蘊等緣起法(所依)。
– 果:假名我(能依)。
– 二者相依而顯,如影隨形,但影非形本身。
二、揭示薩迦耶見的所緣境唯是概念名言
1. 凡夫生起薩迦耶見(我執)時,所執著的對象並非五蘊聚總體或五蘊支別體等客觀條件,而是:
– 第六意識在面對五蘊等現象時,透過分別、憶念、串習所虛構出的「我」的概念。
– 此概念如同「瓶」之名言:瓶僅是依陶土、形狀、功能等條件而假立的名稱,無獨立實體;「我」亦僅是依五蘊等而假立的名稱。
2. 薩迦耶見所執的「我」與「我所」(我的身體、我的感受等),純屬概念名言的分別產物,無絲毫自性可得。例如:
– 執「我的身體」時,所執非色蘊本身,而是意識附加的「我所」標籤。
– 執「我能感受」時,所執非受蘊本身,而是意識虛構的「能受者」幻影。
三、中觀瑜伽師的觀察次第
1. 觀察假名我的所依無自性:
– 以智慧分析五蘊、六界、六觸處等,見其皆緣起生滅、無常無主。如觀色蘊如聚沫、受蘊如水泡、想蘊如陽焰、行蘊如芭蕉、識蘊如幻事。
2. 觀察能依假名我無自性:
– 既知所依條件無自性,則依之而立的「我」亦如幻化。如車依支分假立,支分無實則車無實。
3. 觀察我與我所唯名言:
– 照見「我」與「我所」僅是意識於緣起現象上附加的名言戲論,如空中花、水中月。
4. 切斷五蘊相續的關鍵:
– 當瑜伽師現量證知「我」與「我所」唯名言無自性時,對五蘊的執取力自然斷除。
– 由於無執取,五蘊不再成為輪迴相續的所依(即「切斷五蘊相續」非指消滅現象,而是斷除執蘊為我的業力連結)。
– 如《中論》雲:「業煩惱滅故,名之為解脫;業煩惱非實,入空戲論滅。」
四、證入涅槃的狀態
1. 涅槃非創造新境,而是「戲論寂滅」:
– 當我執與我所執息滅,五蘊仍隨緣起顯現,但瑜伽師於蘊不起自性見,故蘊雖現而寂靜,如鏡中像無縛無脫。
2. 月稱強調此為「最端嚴的人無我觀察」的原因:
– 此觀察不壞世俗緣起(五蘊等假有),亦不墮勝義實執(我與我所空),圓滿結合二諦。
– 它直擊輪迴根本(薩迦耶見),卻不落斷滅邊,完整展現中道智慧。
五、與外道、小乘觀察的差異
1. 不同於外道:外道或執離蘊我(如神我),或執即蘊我(如正量部),皆未透達我唯假名。
2. 不同於小乘:小乘雖破人我,卻未徹底證法無我(如執五蘊實有),故僅斷煩惱障,未斷所知障。
3. 中觀瑜伽師的觀察,因徹底洞見「我」與「五蘊等」唯是因果觀待的假名,故能同時斬斷人法二執,趨向無住涅槃。
六、結論:月稱所示的人無我修證心要
月稱菩薩所舉此「最端嚴的觀察」,實為修行者提供了清晰次第:
1. 以緣起分析解構「我」的所依(五蘊等)無自性。
2. 以假名安立確認「我」唯概念無實體。
3. 以二諦雙融息滅我執與我所執,不斷世俗而證勝義。
4. 最終於日常中念念照見五蘊皆空,我我所不可得,行住坐臥不離涅槃寂靜。
此觀察不僅是理論推導,更是可實踐的觀修指南,使瑜伽師能逐步脫離一切自性網罟,證得真實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