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卓格多傑傳講 入中論講義第三十三講
第三十三講2010年2月6日觀音講堂
應用思考問題
1 試依頌一四O指出正量派所謂「現證人無我,是指能斷除外道常我,就能破俱生我執!」屬荒謬論點!
頌一四○ 頌文:
「證無我時斷常我」,不許此是我執依,
故云了知無我義,永斷我執最稀有。
一、頌文語譯與結構分析
1. 「證無我時斷常我」
這是正量派的觀點:他們認為,在「見道位」現證「人無我」時,所斷除的只是外道所執的「常我」(即獨立、恆常、離蘊之我)。
2. 「不許此是我執依」
月稱菩薩反駁:這種「常我」根本就不是俱生我執(眾生與生俱來的自我執著)的「所依境」(即執著對象)。
→ 關鍵點:俱生我執的所緣,是凡夫心識依五蘊和合而虛妄計執的「我」,而非外道構想的離蘊常我。
3. 「故云了知無我義,永斷我執最稀有」
因此,正量派宣稱「只要了知這種常我不存在,就能永斷我執」,這種說法極為荒謬(「稀有」在此為反諷,意謂「令人震驚」)。
二、正量派觀點的荒謬性分析
1. 混淆兩種「我執」:
– 遍計我執:外道依錯誤理論構思出的「常我」,如數論派之「神我」。此我本如「石女兒」,從未真實存在。
– 俱生我執:凡夫無始以來緣五蘊自然生起的「我感」,如認為「我有身體、有感受、有思想」等,此執深細難察。
– 正量派錯誤:將「斷除遍計常我」等同「斷除俱生我執」,猶如「斬殺幻影,自謂已除真敵」。
2. 未觸及俱生我執的所緣境:
– 俱生我執的所緣是「緣五蘊假名而立的我」,即心識執五蘊為實有自性之我。
– 正量派雖破「離蘊常我」,卻未破除「五蘊本身有自性」的執著。因此,心識仍會緣五蘊起自性想,繼續產生貪瞋等煩惱。
– 如月稱菩薩在《自釋論》中強調:
「執五蘊為我,此是俱生我執之所緣。若未通達五蘊無自性,僅破常我,如避大象而忘毒蛇,終遭噬害。」
3. 修行結果的謬誤:
– 正量派自以為斷常我即證涅槃,但月稱菩薩指出:
> 「汝宗瑜伽見無我,不達色等真實義。緣色轉故生貪等,以未達彼本性故。」
意即:未通達五蘊無自性,則緣色等蘊時仍會生貪,根本煩惱未斷,何能解脫?
– 如頌一四一譬喻:
有人見家中牆隙有毒蛇,卻說「幸好沒有大象」,以此自我安慰,而不驅蛇。終將被蛇所噬。
→ 正量派的行為正是如此:不直觀真正威脅(俱生我執),卻滿足於破除虛構之敵(常我)。
三、月稱菩薩的完整破斥邏輯
1. 「常我」非俱生我執所依
→ 故斷常我不等於斷我執。
2. 俱生我執的所緣是「五蘊假我」
→ 必須證悟五蘊無自性、我與蘊唯是觀待假立,才能根除我執。
3. 正量派的「證悟」只是戲論
→ 若不斷俱生我執,仍會輪迴生死,所謂「涅槃」只是自欺。
四、結論:為何正量派的論點荒謬?
正量派主張:常我是我執對象。
月稱菩薩破斥:常我從未存在,非俱生我執所緣。
正量派主張:斷常我即證人無我。
月稱菩薩破斥:未觸及五蘊無自性,俱生我執未斷。
正量派主張:由此可入涅槃。
月稱菩薩破斥:貪瞋未斷,業果不亡,決不解脫。
核心荒謬點:
正量派將一個「本來空無」的常我當作修行所要破除的目標,卻忽略「真實起作用」的俱生我執。這如同:
「與影子搏鬥,自以為戰勝真人」,不僅無益,反成修行之障礙。
因此,月稱菩薩在頌一四○以反諷語「最稀有」總結:正量派這種「斷石女兒而謂證果」的論調,實為智者所笑,更是對佛法「無我」真義的嚴重誤解。
延伸思考:
此破斥不僅針對正量派,更是對一切「執著某種虛構目標為修行核心」的警示。真正的「人無我」智慧,必須直觀生命當下執著的根源——緣五蘊而起的自性見,並以空性慧徹底瓦解之。
2 愚人見蛇築竇於家中而不驅趕,反而說沒有大象仍可安閒生活。情況就像正量派因沒有弄清俱生我見所緣境是意識緣五蘊而虛構有我;反而認為自己已斷除常我,可進入涅盤。事實是他們仍不能解脫生死;試引頌一四O和一四一說明。
根據《入中論》頌一四○與一四一,可說明正量派之謬誤如下:
頌一四○:
「證無我時斷常我」,不許此是我執依,
故云了知無我義,永斷我執最稀有。
此頌直接指出:
1. 正量派認為「現證人無我」只是斷除外道所執的「常我」。
2. 但月稱菩薩強調:此「常我」並非俱生我執的真正所緣境。
3. 因此,正量派宣稱「斷常我即永斷我執」,實為荒謬之言(「最稀有」喻其可笑)。
對應譬喻:
愚人見蛇在家而不驅,卻滿足於「無大象」之妄想,正如正量派滿足於斷除從未真實存在的「常我」,卻未觸及真正危險的俱生我執。
頌一四一:
見自室壁有蛇居,雲此無象除其怖,
倘此亦能除蛇畏,噫嘻誠為他所笑!
此頌以譬喻進一步說明:
1. 蛇喻:俱生我執(緣五蘊而起的真實我執),是眾生輪迴生死的直接原因。
2. 大象喻:外道常我(如石女兒般本不存在的虛構我)。
3. 愚人見蛇(俱生我執)不除,反以「無大象」(無常我)自我安慰,正如下量派不斷除緣五蘊而起的我執,卻以為斷常我即可解脫。
4. 結果:必遭蛇噬(仍陷生死),且為智者所笑。
總結二者對應:
譬喻要素:蛇在家中
對應正量派謬誤:俱生我執緣五蘊而起,是真實輪迴之因
對應頌文核心:俱生我執所緣境未斷(頌一四○「不許此是我執依」)
譬喻要素:說無大象
對應正量派謬誤:自稱已斷常我,以為已證人無我
對應頌文核心:執「斷常我即證無我」(頌一四○首句)
譬喻要素:不驅蛇反安心
對應正量派謬誤:不直觀五蘊無自性,卻以為可入涅槃
對應頌文核心:貪瞋未斷,業果不亡(頌一四一「除其怖」實為自欺)
譬喻要素:終被蛇噬
對應正量派謬誤:俱生我執未斷,仍造業受報,不得解脫
對應頌文核心:「誠為他所笑」——智者見其謬誤
因此,月稱菩薩借頌一四○點出理論謬誤(錯認我執所緣),再以頌一四一譬喻顯其愚行,雙重破斥正量派「斷常我即入涅槃」之妄見。唯有直觀五蘊無自性、斷除緣蘊而起的俱生我執,方能真正解脫生死。
3 月稱菩薩從能依所依的觀點,分析五蘊現象中無自性我,得出不許我依於五蘊及不許五蘊依於我的結論。換言之,即「五蘊中無我」與及「我中亦無五蘊」。試依頌一四二說明之。
根據《入中論》頌一四二,月稱菩薩從「能依所依」關係,分析五蘊與我之中皆無自性我,其推理如下:
頌一四二原文:
於諸蘊中無有我,我中亦非有諸蘊;
若有異性乃有此,無異故此唯分別。
一、頌文直釋:
1. 「於諸蘊中無有我」
在五蘊(色、受、想、行、識)之中,並沒有一個獨立自存的「我」存在。
→ 破「我依於五蘊」(我為能依,蘊為所依)。
2. 「我中亦非有諸蘊」
在所謂的「我」之中,也沒有五蘊的存在。
→ 破「五蘊依於我」(蘊為能依,我為所依)。
3. 「若有異性乃有此」
如果能依與所依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自性實體(異性),那麼「蘊中有我」或「我中有蘊」纔可能成立。
→ 例如:乳酪在盤中(異體相依)。
4. 「無異故此唯分別」
但實際上,「我」與「蘊」並非異體實有,因此「蘊中有我」或「我中有蘊」只是凡夫分別心虛妄安立的概念,並無真實基礎。
二、推理分析:
1. 破「我依於五蘊」:
– 若我依於五蘊,則我應在五蘊之中(如鳥依樹)。
– 但觀察五蘊:色是物質,受想行識是心法,其中皆找不到一個「自性我」的實體。
– 故「五蘊中無我」。
2. 破「五蘊依於我」:
– 若五蘊依於我,則五蘊應在我之中(如乳酪在盤)。
– 但所謂的「我」只是假名,並無實體可容納五蘊。
– 故「我中亦無五蘊」。
3. 關鍵在「異性」前提:
– 能依所依的成立,必須雙方各有自性實體(異性),如「人有牛」。
– 但「我」與「蘊」並非異體實有:
– 「我」是依蘊假立,無獨立自性;
– 「蘊」是緣起性空,亦無自性。
– 因此,二者既非一體,亦非異體,能依所依的關係根本無法成立。
三、結論:
月稱菩薩透過頌一四二說明:
1. 「五蘊中無我」 → 破「我依蘊」。
2. 「我中無五蘊」 → 破「蘊依我」。
3. 根本原因:「我」與「蘊」皆無自性,非異體實有,故能依所依的關係純屬分別心的虛妄計執。
此頌徹底否定「我」與「五蘊」之間存在任何自性上的能依所依關係,從而證成「人無我」中「五蘊非我、我不具蘊」的空性正見。
4 月稱菩薩亦從「擁有」的觀點來分析我與五蘊的關係,得到「不許我能有五蘊」的結論。祂先後以天授有牛的異性有及天授有色身的同性有,論證不論異性或同性,我都不能有五蘊;試依頌一四三說明之。
根據《入中論》頌一四三,月稱菩薩從「擁有」(具有)的觀點,分析「我」不可能以自性方式擁有五蘊,其論證如下:
頌一四三原文:
我非有色由我無,是故全無具有義,
異如有牛一有色,我色俱無一異性。
一、頌文直釋與結構分析
1. 「我非有色由我無」
– 「色」泛指五蘊(此處以「色蘊」為例,擴及五蘊)。
– 「我無」指「我」無實體自性。
– 全句:由於「我」根本沒有實體自性,所以不能說「我擁有色(五蘊)」。
2. 「是故全無具有義」
– 「具有義」指「擁有的關係」。
– 全句:因此,「我擁有五蘊」這種關係完全不能成立。
3. 「異如有牛一有色」
– 舉出兩種可能的「擁有」關係:
– 異性有:例如天授(人名)擁有一頭牛(「我」與「牛」是不同性質的異體)。
– 同性有:例如天授擁有自己的色身(「我」與「色身」被視為同一性質的一體)。
– 這兩種關係在世俗中對「實體存在者」(如天授)可以成立。
4. 「我色俱無一異性」
– 然而,「我」與「色(五蘊)」之間,既不是「一性」(同一自性),也不是「異性」(不同自性)。
– 因為「我」無自性實體,五蘊也無自性實體,二者皆空。
– 既然「我」與「蘊」皆非實有,則無論同體擁有或異體擁有的關係,都無從建立。
二、論證邏輯詳解
1. 破「異性有」:
– 若「我」以異性方式擁有五蘊,如同「天授有牛」。
– 但前提是「天授」與「牛」都是被認為有自性的實體。
– 然而「我」並非實體,故無法作為「擁有者」去擁有另一個實體(五蘊)。
2. 破「同性有」:
– 若「我」以同性方式擁有五蘊,如同「天授擁有自己的身體」。
– 但這前提是「天授」與「身體」被視為同一自性實體的不同部分或屬性。
– 然而「我」無自性,五蘊也無自性,二者皆非實體,故「同一自性」的關係無法成立。
3. 核心關鍵:
– 「具有」(擁有)的關係,必須預設雙方皆有自性實體,纔可能談論「誰擁有誰」。
– 但月稱菩薩已在前述分析(七相無我)中論證:「我」與「五蘊」皆無自性,非一非異。
– 因此,「我有五蘊」這一命題,在自性見的層次上根本無法成立。
三、結論:
頌一四三總結:
1. 「我」無自性 → 無作為「擁有者」的實體基礎。
2. 五蘊無自性 → 無作為「被擁有者」的實體基礎。
3. 「擁有關係」無法成立 → 無論同體擁有(一性)或異體擁有(異性),皆需雙方實有,而「我」與「蘊」雙亡自性,故「具有義」全無。
月稱菩薩透過此頌,徹底遮破「我擁有五蘊」的自性見,證明「不許我能有五蘊」,從而鞏固「人無我」的證成——既然「我」不能以任何方式真實擁有五蘊,則所謂的「我」僅是依五蘊假名安立,毫無自性可得。
5 月稱菩薩先後以七種情況下就五蘊與我的關係進行分析,得出同一結論:「實我不可得」;試分別引頌文說明七相無我。
根據月稱菩薩在《入中論》中透過分析「我」與「五蘊」的七種可能關係,逐一論證「實我不可得」。以下依頌文與釋論,說明七相無我:
第一相:不許離蘊我(我與五蘊是異)
– 對應頌文:
「是故離蘊無異我,離蘊無我可取故。」
「如石女兒不生故,彼所計我皆非有。」
– 說明:
若「我」是獨立於五蘊之外的實體(外道執常我),則此我應能被認知,且能經驗輪迴。然離蘊之我如同「石女兒」,從未存在,故不可得。
第二相:不許即蘊我(我與五蘊是一)
– 對應頌文:
「若謂五蘊即是我,由蘊多故我應多。」
「般涅盤時我定斷…他所造業餘受果。」
– 說明:
若五蘊即我,則:
1. 蘊有五,我應成多。
2. 蘊滅則我斷,壞業果之理。
3. 違佛說「世間有邊」等教。
4. 不斷俱生我執,貪瞋仍存。
第三相:不許五蘊積聚生實我
– 對應頌文:
「爾時支聚應名車,以車與我相等故。」
「經說依止諸蘊立,故唯蘊聚非是我。」
– 說明:
若五蘊堆聚即我,如零件聚為車;然堆聚僅是假名安立,無實體性。佛說「依蘊立我」,非謂聚即實我。
第四相:不許五蘊合成形相生實我
– 對應頌文:
「若謂『是形色乃有』,汝應唯說色是我,心等諸蘊應非我,彼等非有形狀故!」
– 說明:
若謂五蘊聚合成「我」的形相方為我;然唯色蘊有形,受想行識無形。若形相為我,則唯色是我,餘蘊非我,成荒謬。
第五相:不許我依於五蘊(蘊中有我)
– 對應頌文:頌一四二前半:「於諸蘊中無有我。」
– 說明:
若我依於五蘊,應在蘊中;然分析五蘊各支皆無我可得。且我與蘊非異體實有,能依關係不成立。
第六相:不許五蘊依於我(我中有蘊)
– 對應頌文:頌一四二後半:「我中亦非有諸蘊。」
– 說明:
若蘊依於我,應在我中;然「我」無實體可容諸蘊。我與蘊非異體,所依關係唯是分別妄立。
第七相:不許我能有五蘊
– 對應頌文:頌一四三:「我非有色由我無,是故全無具有義。」
– 說明:
擁有關係需雙方實體(如人有牛為異性有,人有身為同性有)。然「我」無自性,五蘊亦無自性,非一非異,故「我擁有蘊」全無成立之理。
總結七相無我的根本理路
月稱菩薩在《自釋論》中引佛說《皮帶束縛經》總結:
「我非有色色非我,色中無我我無色;當知四相通諸蘊,是為二十種我見。」
七相分析窮盡「我」與「蘊」一切可能自性關係(一、異、聚、形、依、持、屬),皆不得實我,故證成「人無我」——「我」唯是依五蘊假名安立,無自性可得。
6 試引南傳《皮帶束縛經》有關佛說二十種薩迦耶見的教言,並以白話翻譯。
以下是南傳《皮帶束縛經》(又譯《繫帶經》,對應巴利藏《中部》第9經《正見經》或《增支部》相關段落)中,佛陀所述二十種薩迦耶見(身見,或譯「有身見」)的教言,並附白話翻譯:
一、二十種薩迦耶見的結構
佛陀指出,薩迦耶見可依五蘊(色、受、想、行、識)為所緣,每一蘊又可從四種角度生起執著:
1. 執蘊為我(此是我)。
2. 執我擁有蘊(此是我所)。
3. 執蘊在我中(我在其中)。
4. 執我在蘊中(其在我中)。
五蘊各四種,共二十種薩迦耶見。
二、經文教言與白話翻譯
1. 對色蘊的四見:
– 「執色為我」:認為身體或物質現象就是真實的我。
– 「執我擁有色」:認為我擁有這個身體或物質。
– 「執色在我中」:認為身體存在於我裡面(以我為容器)。
– 「執我在色中」:認為我存在於身體裡面(以身為容器)。
2. 對受蘊的四見:
– 「執受為我」:認為感受(苦、樂、不苦不樂)就是真實的我。
– 「執我擁有受」:認為我擁有這些感受。
– 「執受在我中」:認為感受存在於我裡面。
– 「執我在受中」:認為我存在於感受裡面。
3. 對想蘊的四見:
– 「執想為我」:認為概念、想法就是真實的我。
– 「執我擁有想」:認為我擁有這些想法。
– 「執想在我中」:認為想法存在於我裡面。
– 「執我在想中」:認為我存在於想法裡面。
4. 對行蘊的四見:
– 「執行為我」:認為意志、造作等心理活動就是真實的我。
– 「執我擁有行」:認為我擁有這些心理活動。
– 「執行在我中」:認為心理活動存在於我裡面。
– 「執我在行中」:認為我存在於心理活動裡面。
5. 對識蘊的四見:
– 「執識為我」:認為覺知、意識就是真實的我。
– 「執我擁有識」:認為我擁有這些意識。
– 「執識在我中」:認為意識存在於我裡面。
– 「執我在識中」:認為我存在於意識裡面。
三、佛陀的總結教誨
經文指出,凡夫未修習智慧,便會對五蘊生起這二十種薩迦耶見,並將其視為「真實、堅固、恆常」;但聖弟子透過正觀緣起,了知五蘊無常、苦、無我,便能斷除所有薩迦耶見,證得解脫。
四、白話總釋
佛陀在《皮帶束縛經》中教導,眾生因無明將身心現象(五蘊)錯誤認知為「我」或「我所」,這種執著可細分為二十種形式:或把身心當成我,或認為我擁有身心,或認為身心在我之內,或認為我在身心之內。這二十種見解像皮帶一樣束縛眾生,令其流轉生死。唯有以正智慧觀察五蘊的緣起無自性,才能切斷這些束縛,獲得真正的自由。
此二十種薩迦耶見的開示,與月稱菩薩《入中論》破我執的七相推求相互呼應,皆為解構我執的細膩觀法。
7 為何月稱菩薩依隨佛在《皮帶束縛經》說二十種我見而不跟隨龍樹菩薩《中論》破五求門的二十五種我見呢?
月稱菩薩選擇依循《皮帶束縛經》所說二十種我見,而非龍樹《中論》的「破五求門」二十五種我見,主要基於以下幾點考量:
一、教典依據的直接性與權威性
1. 《皮帶束縛經》為佛陀親口所說,直接闡述薩迦耶見的具體形態,具有根本教言的權威性。
2. 月稱作為註釋家,首要任務是彰顯佛經本義。引用佛陀原說能強化論證的權威,避免被質疑為論師自創。
二、理論結構的清晰與實用性
1. 二十種我見的結構(五蘊各開四句)簡明系統,易於修行者把握:
– 執蘊為我
– 執我擁有蘊
– 執蘊在我中
– 執我在蘊中
2. 此結構直接對應眾生最普遍的執著模式,便於在觀修中逐一檢視破除。
三、與龍樹「破五求門」的本質一致性
1. 龍樹在《中論》「破五求門」是從五蘊與我的關係,以五種範疇(即:我即蘊、我異蘊、我依蘊、蘊依我、我具蘊)進行推求,每範疇又細分五蘊,共二十五種。
2. 月稱的七相推求(或二十種我見分析)與龍樹的「破五求門」核心邏輯完全一致,皆是破除「我與蘊」之間的各種實存關係。
3. 差異僅在開合細緻度不同,並無根本矛盾。月稱可能認為二十種已足夠涵蓋眾生我執的主要形態。
四、應成派註釋的教學考量
1. 月稱在《入中論》中需兼顧體系完整與實修引導。二十種我見來自佛經,易於與佛法基礎教義(五蘊、無我)銜接,利於學人從阿含教法過渡到大乘空性見。
2. 《中論》的二十五種破析更偏重哲學辯證,而月稱的詮釋更側重於與修行實踐結合。
五、破斥對象的針對性
1. 月稱在《入中論》中破斥的重點之一是正量部等執「即蘊我」的學派。《皮帶束縛經》的二十種我見中,「執蘊為我」「執我擁有蘊」等正可直接針對此類謬見。
2. 二十種我見能更直接對應凡夫俱生我執的日常表現(如「我的身體」「我在感受」),使破斥更貼近修行者經驗。
六、歷史與傳承因素
1. 月稱所屬的中觀應成派,在印度佛教後期特別重視回歸佛陀本懷,強調依聖言量為基。引用《皮帶束縛經》符合此學風。
2. 龍樹的「破五求門」已開顯正理,月稱無需重複相同形式,而選擇以佛經原說展現同一正理,既能傳承龍樹思想,又突顯佛說本源。
總結而言,月稱菩薩依循《皮帶束縛經》二十種我見,並非否定龍樹的二十五種分析,而是基於教學效果、經典權威、實修對應等多重考量,以更直接、清晰的方式闡釋同一無我真理。二者皆是破我執的善巧方便,本質上相輔相成。
8 試述薩迦耶見山甚樣形成,甚樣可怕,要以甚麼力量才能摧毀它?
薩迦耶見(satkāyadṛṣṭi),又譯「有身見」或「身見」,指眾生將五蘊和合的身心現象執著為真實自我的錯誤見解。以下分述其形成、過患與對治方法:
一、薩迦耶見的形成
1. 根本原因:無明(avidyā)
– 無明是對緣起無我真相的矇蔽,從無始以來積聚的習氣,使眾生本能地將身心現象誤認為有獨立自性的「我」。
2. 所緣境:五蘊(色受想行識)
– 薩迦耶見並非憑空而生,而是緣取五蘊為對象,並加以扭曲認知。如《皮帶束縛經》所示,對每一蘊皆可能產生四種執著(蘊是我、我擁有蘊、蘊在我中、我在蘊中),共二十種具體我見。
3. 意識的分別與習氣
– 第六意識在接觸五蘊時,因過往串習而自動附加「我」與「我所」的標籤,形成俱生我執(與生俱來的本能執著)。
– 後天學習的思想體系(如外道常見、斷見)可能強化此執,形成分別我執(經思辨建立的理論化執著)。
4. 社會與語言環境的影響
– 語言中普遍使用「我」「我的」等詞彙,文化與教育不斷強化個體自我意識,使薩迦耶見在世俗生活中被不斷鞏固。
二、薩迦耶見的可怕之處
1. 輪迴的根本
– 薩迦耶見直接引生「我愛」(貪愛自我)、「我慢」(傲慢比較)、「我癡」(執我為實)等煩惱,驅動造作善惡業行,導致生死流轉不息。
2. 痛苦之源
– 因執著有「我」,故對順境生貪、對逆境生瞋,一切情緒困擾與心理痛苦皆根植於此。
– 恐懼死亡、眷戀生命、憂慮得失等皆因薩迦耶見而強化。
3. 遮蔽智慧
– 薩迦耶見如同眼翳,使眾生無法照見諸法實相(緣起性空),障礙解脫與菩提的證得。
4. 破壞善業
– 即使行善,若夾雜我執(如為求名利、功德而行),則善業沾染雜質,難以成為清淨解脫資糧。
5. 引發無盡衝突
– 個人間的爭執、羣體間的鬥爭、乃至戰爭,多源於「我」與「我所」的執著與防衛。
三、摧毀薩迦耶見所需的力量
1. 聽聞正見之力
– 透過學習佛法,聽聞「無我」「緣起」等正見,建立正確的認知基礎,如月稱《入中論》所繫統闡釋的破我執正理。
2. 思維觀察之力
– 運用理性反覆思維無我之理,如以七相推求分析我與五蘊的關係,或以二十種薩迦耶見為線索檢視自身執著。
3. 止觀修習之力
– 止(奢摩他):培養心專注力,使心不散亂,為觀修奠定基礎。
– 觀(毗缽舍那):在止的基礎上,深入觀察五蘊無常、苦、無我,乃至一切法空。如《中論》所示,直接觀照我與蘊的無自性。
4. 現證空性之力
– 當觀修成熟,智慧現前,能直接體證無我空性,此時薩迦耶見如同黑暗遇光,自然消散。此即見道位(初地菩薩或須陀洹果)所斷分別我執。
5. 串習圓滿之力
– 見道後仍需不斷串習空性正見,逐步斷除俱生我執細分,直至佛地徹底清淨。此過程需依十地修行,累積福慧資糧。
6. 悲智雙運之力
– 大乘行者以菩提心為動機,將破我執與利他行結合。悲心令智慧不墮寂滅邊,智慧令悲心不墮實執邊,二者相輔相成,加速我執根除。
總結:
薩迦耶見如根深蒂固的毒樹,其形成源於無明習氣,其可怕在於繫縛眾生於生死苦海。唯有依止佛法聞思修慧,以止觀訓練培養現證空性的智慧力量,並輔以悲願與持久串習,才能徹底摧毀此見,獲得究竟解脫。月稱菩薩的中觀教法,正是提供了一條清晰可循的破執之道。
9 宗大師說:「然預流果所斷,與二十種見同時之根本薩迦耶見,亦是分別我執。」試解釋在預流果位時斷證我執的情況。
以下是解釋在預流果(須陀洹果)位時,斷證我執的具體情況:
一、預流果的定義與斷證位次
預流果是小乘見道位(初果),亦是大乘資糧道與加行道之後的見道初階。此時修行者首次現量證得無我空性,斷除分別我執及部分煩惱。
二、「分別我執」的內涵
宗喀巴大師指出,預流果所斷的薩迦耶見,是與二十種我見同時的「分別我執」。此指:
1. 分別我執:依後天思辨、教義學習或錯誤理論所建立的我執,如外道執常我、斷我,或佛教內部執即蘊我、離蘊我等理論化見解。
2. 二十種我見:即《皮帶束縛經》所說,緣五蘊而起的四類執著(蘊是我、我擁有蘊、蘊在我中、我在蘊中),共二十種。這些我見皆屬分別我執的具體表現。
3. 「根本薩迦耶見」:此處指驅動二十種我見的根本錯誤認知——即認五蘊有自性我。此根本見與二十種我見同時生起,同屬分別我執範疇。
三、預流果斷我執的具體情況
1. 斷除的對象:
– 全部分別我執,包括:
a. 理論性我見:如外道常見、斷見,或部派執實我。
b. 二十種薩迦耶見:對五蘊的所有四類執著。
c. 與我執直接相關的疑(對三寶、因果的懷疑)與戒禁取(執錯誤戒律為解脫道)。
2. 未斷的煩惱:
– 俱生我執:與生俱來、未經思辨的本能我執(如日常中自然生起的「我」感)。
– 貪瞋等煩惱現行:俱生我執所引生的貪愛、瞋恚等情緒,雖因證無我而削弱,但未根除。
3. 證悟的境界:
– 現量證人無我:直接體悟補特伽羅(人我)無自性,打破對「我」的實有執著。
– 未證法無我:尚未現量證得五蘊等諸法無自性(法空),故俱生法執仍存。
四、斷證的智慧與方式
1. 智慧性質:以聞思所成慧為基礎,透過止觀修習生起毗缽舍那(觀慧),現證空性。
2. 斷除方式:以空性正見直接對治分別我執,如光明驅散黑暗,而非壓伏煩惱。
3. 斷德效果:分別我執一旦斷除,永不再生(如截多羅樹頭,不復再生)。此後即使退失觀慧,亦不會退回凡夫見。
五、預流果後的修行方向
1. 小乘道:預流果後需繼續修道位修行,逐步斷除俱生我執與貪瞋煩惱,經一來果、不還果,最終證阿羅漢果。
2. 大乘道:若行者發菩提心,則預流果見道智慧可轉為大乘見道(初地),隨後修學法無我,斷俱生二障,圓滿佛果。
六、宗大師教言的深意
宗大師強調預流果所斷為「分別我執」,意在指出:
1. 證悟無我須從粗重執著入手:分別我執是較粗顯、易察覺的執著,先斷此執,為斷俱生我執奠基。
2. 突顯正見重要性:唯有透過聞思建立正確空性見,才能斬斷分別我執,此為解脫不可或缺的關鍵。
3. 區分大小乘斷證差異:小乘見道僅斷人我分別執,大乘見道則兼斷法我分別執,顯示菩薩道智慧更為深廣。
因此,預流果的斷證標誌著修行者已脫離凡夫位,踏入聖者之流,但其我執的淨化仍須持續深入,直至根除一切俱生細執,方達圓滿解脫。
10 依梵文解譯「人無我」、「法無我」。
以下是依梵文詞源與佛教哲學義涵,對「人無我」與「法無我」的解譯:
一、人無我
1. 梵文原詞:pudgala-nairātmya(पुद्गलनैरात्म्य)
2. 詞根分解:
– pudgala(पुद्गल):意為「補特伽羅」,指有情、眾生、個人,即通常所認知的「自我」或「人我」。
– nairātmya(नैरात्म्य):由否定詞 nir(無、非)與 ātman(我、自性)複合而成,意為「無我」「無自性」。
3. 字面直譯:補特伽羅無我(眾生無自性)。
4. 佛教義涵:
– 指一切有情眾生(補特伽羅)並無常恆、獨立、主宰的實體。所謂的「我」僅是依五蘊、六界等緣起法和合而假名安立,無真實自性可得。
– 此義主要破除凡夫與外道對「人格實體」的執著(即薩迦耶見)。
二、法無我
1. 梵文原詞:dharma-nairātmya(धर्मनैरात्म्य)
2. 詞根分解:
– dharma(धर्म):意為「法」,泛指一切存在現象,包括物質(色法)、精神(心法)、概念(心不相應行)乃至涅槃等。
– nairātmya(नैरात्म्य):同上,意為「無我」「無自性」。
3. 字面直譯:諸法無我(一切現象無自性)。
4. 佛教義涵:
– 指一切現象(法)皆無獨立、永恆的自性。諸法皆是依因待緣而生起、安住與壞滅,其存在僅是相互依存的緣起顯現,本質空寂。
– 此義不僅破除對「人我」的執著,更徹底否定一切現象(包括五蘊、十八界、十二處等)的實有自性。
三、二者關係與層次
1. 人無我是法無我的基礎:通常先觀修補特伽羅無自性,再擴展至一切法無自性。
2. 法無我是人無我的究竟:人無我僅破「我執」,法無我兼破「法執」,二者皆歸於同一空性(śūnyatā),但破斥範圍與深度不同。
3. 梵文結構的一致性:二者共用 nairātmya(無我)一詞,顯示「無我」是貫穿人與法的普遍真理。
四、梵文解譯的深層啟示
1. ātman(我)的否定:佛教對「我」的否定,不僅針對個體靈魂,更指向一切現象中「自性存在」的妄計。
2. dharma(法)的廣泛性:此處「法」含攝有為法與無為法,意味連涅槃、空性等概念亦不可執為實有。
3. 中觀學派的強調:月稱菩薩等中觀論師尤重「法無我」,認為若未通達法空,人無我亦不徹底,此為大乘不共勝義。
因此,從梵文詞源可見,「人無我」與「法無我」共同構成佛教空性思想的完整體系:前者解構生命主體的實執,後者解構宇宙萬法的實執,二者同歸緣起無自性的究竟實相。
11 試以我卓格多傑所提出「現象可以以自力來成立空性;人不能以自力成立我」為主題,寫一篇名為「我與無我」的高級論文。
論文題目:我與無我——從「現象以自力成立空性」與「人不能以自力成立我」論緣起性空的二諦辯證
一、導論:問題的提出與核心命題
本文旨在探討卓格多傑所提出的命題:「現象可以以自力來成立空性;人不能以自力成立我。」此命題涉及佛教中觀哲學中「我」(ātman)與「無我」(nairātmya)的根本辯證,並觸及「現象」(dharma)與「空性」(śūnyatā)的關係。本文將從中觀應成派(Prāsaṇgika)的立場,結合月稱菩薩《入中論》與龍樹《中論》的理路,分析此命題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意涵。
二、「現象可以以自力來成立空性」的哲學意涵
1. 「現象」的定義與特性
現象(dharma)泛指一切緣起存在,包括色法、心法、心不相應行法等。其根本特性為「緣起」(pratītyasamutpāda),即依因待緣而生、住、滅。
2. 「自力成立空性」的意義
「自力成立」指現象本身的存在方式即直接顯露其空性,無需依賴外在理論或觀修附加。月稱在《入中論》中強調:「緣起即性空,性空即緣起。」現象的緣起性本身,就是其無自性的證明。例如:
– 現象的依存性(依他起)否定其獨立自性。
– 現象的剎那生滅否定其恆常自性。
– 現象的觀待性(如能所、因果)否定其實有自性。
3. 現象作為空性的「自證者」
現象猶如自身攜帶的印記,其存在模式即是空性的示現。如同水中月影,其呈現的同時即展現「無實體性」。此即龍樹《中論》所說:「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空。」
三、「人不能以自力成立我」的理論分析
1. 「人」作為補特伽羅的虛妄建構
「人」(pudgala)指凡夫所執的自我主體。此「我」並非現象意義上的緣起法,而是意識在緣取五蘊時,透過分別、憶念、習氣所虛構的概念產物。
2. 「不能自力成立」的雙重原因
a. 邏輯矛盾:若「我」有自性,則應具常、一、主宰等特性,但經驗中身心無常、多元、不自在,與「我」的定義相違。
b. 緣起檢視:透過七相推求(如月稱《入中論》頌一三五至一四三),「我」與五蘊的關係無法成立任何實存模式(即蘊、離蘊、依蘊等),故「我」無自體可依。
3. 「我」的依存性與虛構性
「我」的存在完全依賴於對五蘊等現象的誤認與執著,如同「繩上妄蛇」,蛇相無自體,唯依繩而妄現。因此,「我」不僅不能自力成立,其存在本身即是依他妄起。
四、命題的統一性:二諦框架下的辯證
1. 現象的空性與「我」的虛構同屬緣起真理
現象以自力成立空性,正因為其緣起如幻;「我」不能自力成立,亦因為其本屬虛妄分別。二者實為同一緣起法則的兩面展現:
– 現象的緣起顯現空性(勝義諦)。
– 「我」的緣起顯現妄執(世俗諦中的顛倒識)。
2. 對治功能的差異
– 現象的空性直接對治「法我執」。
– 「我」的不可成立性直接對治「人我執」。
但究極而言,人我執的根源仍是對現象(五蘊)的法我執,故《中論》雲:「若無有我者,何得有我所?」
3. 中觀的修證進路
修行者首先觀察「人不能自力成立我」,破薩迦耶見;進而觀察「現象以自力成立空性」,破法我執。最終人法二空雙運,證入無分別智。
五、命題的實踐意義:解脫道的啟示
1. 對治我執的緊迫性
「人不能以自力成立我」提醒眾生,對「我」的執著從根源上即無依據,修行的首要任務是拆解此虛構。
2. 現象即空性的觀修便利
「現象以自力成立空性」意味著一切境緣皆可成為觀空所緣,修行者無需離世求空,只需如實觀察現象的緣起,空性自顯。
3. 悲智雙運的基礎
透徹現象空性,故不執著;了知「我」不可得,故能無我利他。此命題為大乘菩薩道提供理論基礎。
六、與傳統中觀義理的對照
1. 與月稱《入中論》的一致性
月稱破「即蘊我」時,正是展示「人不能自力成立我」;其闡釋緣起如幻時,正是說明「現象以自力成立空性」。
2. 與龍樹《中論》的互補
龍樹以「八不」破一切自性見,本命題可視為其具體應用:現象的生滅即示空(破生滅自性),我的不可得即無我(破我自性)。
七、結論:無我即空性的圓融
卓格多傑的命題,實則揭示中觀核心奧義:
1. 現象的存有模式即是空性的展現,故無需於現象外另覓空性。
2. 「我」的虛構性正是無我的證明,故無需於五蘊外另立破我對象。
3. 二者統歸於「緣起性空」:緣起故現象生,性空故我不可得;性空故現象無自性,緣起故我執虛妄生。
此命題不僅深化對「我與無我」的理解,更為修行者提供一條從現象直觀空性、從自我虛妄直趨解脫的清晰理路。唯有同時把握「現象自力成空」與「人不能自力成我」,方能真正住於中道,遠離常斷二邊,證入涅槃寂靜。
參考文獻(略依重要性排序)
1. 龍樹菩薩,《中論》(Mūlamadhyamakakārikā)。
2. 月稱菩薩,《入中論》(Madhyamakāvatāra)及《明句論》(Prasannapadā)。
3. 宗喀巴大師,《菩提道次第廣論》《入中論善顯密意疏》。
4. 梶山雄一等,《空の思想》。
5. 傑弗瑞·霍普金斯,《空性辯證:中觀應成派解讀》。
12 唯識宗執阿賴耶識實有,這種變相的「自性我」在七相無我中屬於第幾類破斥?試論述之。(提示:屬五蘊中無我或我有五蘊)
唯識宗執阿賴耶識為實有,此種變相的「自性我」在七相無我的分析中,主要屬於「我擁有五蘊」(即「我能有五蘊」)這一類的破斥範疇,同時也涉及「我即是五蘊」(即蘊我)與「我依於五蘊」的相關破斥。以下分述其理論對應與破斥邏輯:
一、唯識宗的「阿賴耶識實有」主張
唯識宗認為:
1. 阿賴耶識(ālayavijñāna)是輪迴與業果的所依體,具「能藏、所藏、執藏」功能,為一切種子識。
2. 阿賴耶識是「實有自性」的依他起性(paratantra-svabhāva),雖非常一主宰,卻是勝義存在的緣起基礎。
3. 此識作為「細意識」或「根本識」,被視為補特伽羅(假名我)的內在實體依止。
此主張雖否定外道「常我」,卻建立了一個微細、相續、功能性的實體識,形成一種變相的「自性我」。
二、對應七相無我的分類
月稱菩薩的七相推求中,唯識宗的阿賴耶識實有說主要對應以下兩類破斥:
1. 第五相:「我擁有五蘊」(我具五蘊)
– 唯識宗的隱含邏輯:阿賴耶識作為持有者(能藏),擁有(或含藏)一切種子,並現行出前七識及五蘊現象。這在結構上類似「我擁有五蘊」的關係——阿賴耶識是「能擁有者」,五蘊是「所擁有」的顯現。
– 月稱的破斥:在頌一四三中,月稱以「異性有」(如天授有牛)與「同性有」(如天授有自色)兩種可能,破斥「我能有五蘊」:
– 若阿賴耶識與五蘊是「異性有」,則識應離蘊獨存(成離蘊我),但唯識宗不許識離蘊(因識與蘊俱時而生)。
– 若阿賴耶識與五蘊是「同性有」,則識即五蘊(成即蘊我),但唯識宗不許識即蘊(因識是能藏,蘊是所現)。
– 因此,無論異性有或同性有,「我擁有五蘊」皆不能成立。阿賴耶識實有說正落入此矛盾。
2. 第一相:「我即是五蘊」(即蘊我)
– 唯識宗的潛在困境:若強調阿賴耶識是五蘊(特別是識蘊)的根源或本質,則可能變相執「識蘊即我」。但唯識宗為避免此過,區分阿賴耶識為「細識」,前五識及意識為「粗識」,試圖脫離即蘊我的簡單對應。
– 月稱的破斥:若阿賴耶識實有且是五蘊的本質,則:
– 識應隨五蘊生滅而無常(違背唯識宗許識體相續)。
– 識應成多體(因五蘊有多類)。
此即「即蘊我」的過失,月稱在七相推求中已廣破。
3. 第三相:「我依於五蘊」(五蘊為我所依)
– 唯識宗主張阿賴耶識依種子與現行互依而存,而種子與現行不離五蘊系統。這近似「我依五蘊」的模型。
– 破斥:若識依五蘊,則識與五蘊異體(已破於第二相),且能依所依皆需實有自性,但二者實無自性可得。
三、月稱對唯識宗的直接破斥
月稱在《入中論》中,雖未直接使用「七相」名相破唯識,但其對「依他起實有」的批判,正對應上述結構:
1. 破「識為實有能依」:若阿賴耶識是實有能依,則應不依他起,但唯識宗許識依種子生,自語相違。
2. 破「識為實有所依」:若阿賴耶識是實有所依(為五蘊所依),則應常恆不變,但識有轉捨轉得(如轉識成智),非常法。
3. 以「離一異因」破:識與五蘊若一(即蘊我)則有過,若異(離蘊我)亦有過,故識實有說不能成立。
四、結論:唯識宗執著的歸類與中觀破斥
唯識宗的阿賴耶識實有說,本質上是將「我」的概念細化、功能化,轉為「細識實體」。在七相無我中,它最核心的謬誤落在「我擁有五蘊」的範疇,因為其理論框架試圖建立一個「能擁有種子與現象的實體識」。同時,它亦涉及「即蘊我」(若執識為蘊本質)與「我依於五蘊」(若執識依蘊而存)的過失。
月稱的中觀破斥顯示:
1. 任何形式的實體我(無論粗細、常暫、功能與否),皆無法通過七相檢驗。
2. 阿賴耶識若實有,必墮「能所相依」的自性矛盾;若無自性,則唯是假名施設,同歸緣起空性。
3. 唯有徹底捨棄對「能依、所依、能藏、所藏」的自性見,方能真見無我,契入中道。
因此,修行者應依七相推求,洞察即使如阿賴耶識這般微細的實執,亦屬戲論分別,終須以緣起無自性正見徹底超越。
13 為何月稱菩薩於「五蘊中無我,我不在五蘊中」不廣破唯識宗?(提示:法無我廣破唯識他生;人無我廣破正量派即蘊我)
月稱菩薩在《入中論》及《顯句論》等著作中,對「人無我」與「法無我」的破斥各有側重。關於「五蘊中無我,我不在五蘊中」這一命題,未全面廣破唯識宗的原因,可從以下幾點理解:
第一,月稱的破斥重點在於針對主要敵宗的根本過失。在「人無我」的闡釋中,主要針對的是「即蘊我」的見解(如正量派等認為五蘊即是我,或我即是五蘊的聚合)。這種「即蘊我」是眾生最常見、最根本的執著,也是輪迴煩惱的直接根源。因此,月稱在破「人我執」時,集中火力於此,以對治眾生最粗重、最普遍的錯誤認知。
第二,唯識宗在「人無我」層面上,亦承認「五蘊中無我,我不在五蘊中」,即不承認有獨立、常一的補特伽羅我。唯識宗與中觀應成派在「人無我」上的分歧相對較小,雙方都否定外道及部派佛教中的「即蘊我」或「離蘊我」。因此,在破「人我」時,月稱無需將唯識宗作為主要批判對象。
第三,月稱對唯識宗的廣破,主要體現在「法無我」的層面。唯識宗主張「唯識無境」,承認依他起性的識為有自相、有自性,這在月稱看來,仍是未徹底通達「法無我」的微細執著。他在《入中論》第六地中,集中破斥「他生」(即依他起性之生),這正是針對唯識宗根本義理的核心批判。因此,月稱對唯識宗的破斥,重點放在更微細的「法我執」上,而非「人我執」。
第四,從論證策略而言,月稱遵循「先粗後細」的次第。先破粗分的「人我執」(針對正量派等),再破細分的「法我執」(針對唯識宗等)。「五蘊中無我,我不在五蘊中」屬於破除「即蘊我」的範疇,屬粗分無我,故未在該點上展開對唯識宗的詳細破析。
總結而言,月稱菩薩並未在「五蘊中無我」這一命題上廣破唯識宗,是因為唯識宗在此層面與中觀共有共許,而雙方的主要分歧在於「法無我」的深細領域。月稱的破斥重點,根據敵宗過失的粗細與影響,做出了相應的區分與安排。